近日,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以持有偽造發票罪對被告人張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張某剛從學校畢業,走上工作崗位,社會閱歷淺薄,以致受單位領導指使而觸犯刑律,為自己的年輕無知和法律常識的缺乏付出了代價,令人唏噓。
  2010年4月28日,葉某、徐某(兩人另案處理)兩人成立某後勤服務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後,徐某安排公司出納被告人張某多次購買共計40張偽造普通發票,張某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予以購買,並將這些偽造普通發票開具給三家公司,總計金額為1714097.4元。經安徽省地稅局和安徽省國稅局鑒定,某後勤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給三家公司40張普通發票均為偽造普通發票。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作為單位工作人員,為了本單位利益,受他人指使,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持有偽造發票罪,鑒於其系初犯,結合案件犯罪事實和情節以及被告人認罪、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法院決定對其適用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持有偽造發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種新加入的罪名,大多數人對此比較陌生。本案提醒人們,法律知識的學習是人生大課堂上不可或缺的一課,只有學法、懂法,才不會觸犯法律,才不會在自己的人生道路上留下遺憾和悔恨。(大江晚報 李林克 朱麟)  (原標題:男子無法律常識 受單位領導指使觸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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